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友、孙某、李某、孙某龙因非法生产三乙胺、倾倒大量危险废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三万元至六万元罚金,涉案运输车辆被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至8月间,梁某友、孙某等人先后在涡阳县西阳镇、天路农业公司厂房内设立非法加工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购进三乙胺盐酸盐非法提纯三乙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渣,经合谋后交由李某、孙某龙等人,通过罐车转运至阜阳市颍东区、涡阳县、蒙城县多地的渗坑、雨水管道内非法倾倒,累计倾倒危险废物超2900吨。经鉴定,这些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毒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超3447万元,对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到案方式、认罪悔罪态度及生态补偿金缴纳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其中,梁某友、孙某作为主犯,主导非法加工点的设立、生产管理及废物处置,获刑较重;李某、孙某龙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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