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号 | 发改价格〔2023〕1628号 | 制发日期 | 2023-11-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有关规定,我委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核定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四个价区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西北价区运价率为0.1262元/千立方米·公里(含9%增值税,下同),东北价区运价率为0.1828元/千立方米·公里,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为0.2783元/千立方米·公里,西南价区运价率为0.3411元/千立方米·公里。
二、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价区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上述价格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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